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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文明养犬!昆明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西山这些街道是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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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阅读模式
“汪星人”一直是人类的好朋友,
它们活泼可爱,
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欢乐,
爱狗人士也以“铲屎官”自居。

依法文明养犬!昆明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西山这些街道是试点-1.jpg

养犬行为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为了建设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7月10日下午2点半,昆明举办“依法文明养犬·共建文明城市”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向广大市民发出“争做文明、自律养犬人,自觉做到依法养犬、安全养犬、卫生养犬、文明养犬”的倡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这项整治行动将重点解决养犬不登记、不免疫,遛犬不栓绳、不清理粪便、犬只非法交易、伤人扰民等突出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城市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只是昆明建立健全文明养犬长效机制的一个部分。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还联合下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要认真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昆明将如何加强文明养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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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既要对犬只负责,也要对他人、对社会负责

引导养犬人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享受养犬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做到既对犬只负责,也对他人、对社会负责。

市民足不出户即可办养犬证
为解决市民对网上办理养犬证的需求,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昆明市公安局推出了“昆明市养犬服务平台”,市民通过该平台可网络办理养犬登记证,真正享受到“足不出户、犬证到家”的信息科技便利,体验高效便捷的办证服务。
据悉,“昆明市养犬服务平台”今年2月上线运行以来,累计办理23000余份电子狗证。

狗狗伤人 “铲屎官”或担刑责

加强养犬管理执法力度,特别是对饲养犬只伤人、扰民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养犬人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养犬人的行政违法、刑事责任。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故意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多部门扭成一股绳

各级政府要按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常态长效推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牵好爱犬“文明绳” 昆明要分“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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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集中宣传阶段
时间:2019年7月

工作任务:
1.开展集中宣传。昆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明办牵头,组织开展“昆明市文明养犬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围绕“依法文明养犬,共建文明城市”主题,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手册、文明养犬倡议书、《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发放犬绳,推广“昆明市养犬服务平台”应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一步宣传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让广大养犬爱好者充分认识文明养犬的重要性,增强广大养犬爱好者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自觉性。
2.深化社区宣传。市文明养犬集中宣传活动启动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自身实际,突出辖区特色,采取灵活多样、内容丰富的形式,认真组织开展文明养犬集中宣传活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以小区、楼院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社区居民文明行为养成,共同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步 严格管理阶段
时间:2019年8月-10月

工作任务:
1.强化行业管理。各级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建等职能部门,按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加大养犬管理工作力度。
2.加强联动执法。
第三步 长效保持阶段
时间:2019年11月起

工作任务:

在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着力规范纠正的基础上,按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养犬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养犬管理工作常态化,使养犬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实现依法、科学、有序、长效管理。

重点区域遛狗不拴绳 拒不改正最高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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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为文明养犬立下“硬规矩”。
在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设置犬只养殖场所。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区域内设置养殖场所的,由农业(畜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部门执法期间,对开办动物养殖场所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应条款和处罚依据执行。
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在重点区域内,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团体等各类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在重点区域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犬外出,要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洁犬只排泄物,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重点区域”禁养的33种烈性犬分别为:1.藏獒;2.比特斗牛;3.阿根廷杜高犬;4.巴西非拉犬;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8. 苏俄牧羊犬;9.德国牧羊犬;10.牛头;11.马士提夫;12.意大利卡斯罗;13.大丹犬;14.俄罗斯高加索;15.意大利扭玻利顿;16.斯塔福;17.阿富汗猎犬;18.波音达;19.威玛猎犬;20.雪达犬;21.寻血猎犬;22.马仙吉犬;23.英国斗牛犬;24.秋田犬;25.纽芬兰犬;26.贝林登;27.凯丽蓝;28.中华田园犬;29.苏联红犬;30.昆明犬;31.杜宾犬;32.比利时牧羊犬;33.罗威纳犬。

来源:云南信息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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