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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视频”能随意拍人入镜吗?有人起诉后已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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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阅读模式
别人拍视频,自己被迫出镜,你遭遇过这样的经历吗?11月13日,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获悉,有市民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获赔1万元。

2022年10月,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当时,有人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视频拍摄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啦。”小丽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点击量近千,而且该视频还在线上持续播放。

小丽很烦恼:“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日前,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文/耿珊珊 金红羽王文兵刘庄园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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